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时间:2006-01-13 09:15  来源:本网

  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6]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战略方针的一项根本措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对于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人防重点城市要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人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人防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把我省人防“结建”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八五”计划以来,我省人防工作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政策,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人防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基础。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人防工作认识不足,影响和阻碍了人防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确保国家有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重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结建”),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做好打赢高技术战争准备的重要措施。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结建"的政策规定,对巩固国防、节省土地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战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大局利益出发,认真抓好这项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结建"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人防委、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人防委字〔1984〕9号文、广州军区和中南五省(区)人民政府〔1991〕军鄂湘粤桂琼联字第9号文,以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85〕城防字第464号)、建设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89〕建防字第472号),中央和地方企业(包括私人、合资、外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团体、个人及部队,凡是在人防重点城市(包括所辖城镇、开发区、保税区等)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都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政策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经充分论证,确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人防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从颁布“结建”实施办法或管理规定之日起,应建而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又没有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一律按现在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

  (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概算之内,建设投资计划。

  三、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确保“结建"彻落实。“结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人防重点城市要把“结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加强管理。人防、计划、城建、规划、国土、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把好规划、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六关”。凡是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不立项、不设计、不受理报建、不发施工许可证。

  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主管“结建”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行使职权,负起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结建”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市要根据国家和广州军区的要求,成立“结建”执行机构,依法管理“结建"工作。

  四、加强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修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人防部门应编制“易地建设费"使用的年度预、结算报表,上报上级人防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加强检查监督,协助抓好落实工作。此文下发前已将“易地建设费"挪作他用的,必须限期如数退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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