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责任。《人民防空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执法责任及其执法界限;二是明确了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行为;三是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人民防空法》在第八章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
首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l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对违反《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