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和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佛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佛府[200155号)

(四)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府办<转发省人民防空法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佛府办[1997058号)

(五)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复函》(佛价[2000144号)

(六)佛山市物价局《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批复》(佛价[1998105号)

二、        办理程序

(一)提交资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改变、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人防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理由;说明项目名称、地址、数量、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幢建筑物面积,每幢首层投影面积,用途等。

2、市国土局核发的①《建设用地批准书》;②《国有土地使用证》。

3、市建设局核发的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用地证明材料;②红线图;③建筑设计要点;④总体规划平面图、设计图纸。

4、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方案。

5、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注:各种批文交复印件一份(盖建设单位章),送原件验后返还。提供一套图纸备案。

(二)办文

1、案件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有关资料并派人到现场核实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拆除条件,审查拆除方案。2、符合拆除条件的工程,按国家规定的权限由市人防办审批,或由市人防办审查后,上报国家或省人防办审批。3、申请单位到办件地点领取经审批的文件。4、申请单位按人防部门审批意见,对拆除工程进行补建或补偿,并作必要的安全处理。

三、审批时限

从交齐有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出(上报上级审批的除外)。

四、        办理地点

佛山市惠景路8号市人防办四楼工程科。

联系电话:83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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